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局在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过程中,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地域之间差距过大,最低的1.5%,最高的5%,影响了全市税政的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绍兴税收营商环境。
本公告可以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优化绍兴税收营商环境,个别县(市、区)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得到降低。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县、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确定为: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核定征收率率3%。
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率征收率5%。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