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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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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时实行核定征收,现将全市统一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1.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为3%;

2.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为5%。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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