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3年2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修订发布)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修订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doc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