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订发布)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违法行为项目第14项,对于逾期未申报行为,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年度内逾期未申报不超过4次的,第1次发生处100元罚款,第2次发生处200元罚款,第3次发生处400元罚款,第4次发生处8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发生次数内。
3、年度内逾期未申报超过4次的,属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或同一所属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为一次,以此进行次数统计。
本公告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作相应的修改后予以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