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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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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4年4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基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三、《基准》中所称“首次违反”的计算期间,除特别明确为“一个自然年度”外,均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

四、《基准》中所称“15日”均指自然日,自责令的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起算。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依据,并按照《基准》所确定的具体处罚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六、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有正当、合理理由的,可以不适用《基准》,但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处理,但按照本公告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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