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减免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老机保”)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执行。
(二)减免期限内,对上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
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三)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四)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期间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二、延期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
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具体指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况,且连续3个月未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二)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
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职工医保缓缴期间,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按规定划入。
四、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五、经办管理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不再向参保单位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在减免对象认定中涉及跨层级参保登记而难以认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人社、医保部门商编制部门,统一获取相关登记信息。对于此前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对减免对象范围或减免金额有异议的,可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进行核验并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二)为减少疫情期间的人员聚集可能引发的风险,疫情期间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业务“网上办、电话办、预约办”。暂缓政务服务实体办事大厅窗口现场服务,一般事项网上办,疑难事项电
话办,特殊情况预约办。各级经办机构指定联系人,专门负责受理各地参保企业延缓缴纳申请。
(三)符合条件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荆州市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申报前3个月的银行流水及对账单;3、当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职能尚未移交的,暂由人社部门负责审批,已经移交的,按照职责划分分别由人社、医保部门审批。缓缴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人社、医保部门在一个月内向税务部门传递缓缴企业名单及缓缴期。
(四)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关于2020年2-6月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功能的调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核定业务运行稳定、税务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交换不受影响。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社、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部门之间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做好分析研判,确保平稳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基金支付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
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基金安全。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切实防范经办风险,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报告。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控,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附件:《荆州市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医疗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荆州市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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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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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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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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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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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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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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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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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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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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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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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业)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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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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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同期累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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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连续3个月未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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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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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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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____个月,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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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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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信息,一经查实,即行终止缓缴期,按规定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接受失信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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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医保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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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该企业2020年____月至____月共____个月的社保费缓期至202__年____月缴纳。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保费,同时对不属于缓缴期内的社保费应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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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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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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