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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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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我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测定的土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面积。

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测量工作;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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