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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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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税务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原文附件1)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下简称原文附件3)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原文附件1中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4〕196号)

2.《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工作通知》(武地税发〔2010〕120号)

3.《武汉市地方税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1〕141号)

4.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64号)

5.《市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2014〕8号)

6.《市地方税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

(二)原文附件3中

1.《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4〕196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

2.《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工作通知》(武地税发〔2010〕120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 年公告第1号修改)

3.《武汉市地方税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 年公告第1号修改)

4.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64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

5.《市地方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2014〕8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公告第1号修改)

6.《市地方税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 年公告第1号修改)

二、部分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

原文附件1和原文附件3中《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85号)

1.删除第一条第(二)款“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2.删除第二条。

3.删除第三条第(三)款。

4.删除附件2《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末尾,删除纳税人申明意见所列内容:“本单位(人)转让上述房产,因 无法(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申请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按 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缴纳。同时,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删除附件2填表说明5、“纳税人申明意见在上述确定的“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上打“√””。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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