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3〕21号)
二、政策内容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我省按照中央授权的最高幅度,顶格执行扣除标准。
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扣除限额标准为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除定额标准为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三、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与此前政策相比,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扣除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44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4000元。企业招用上述人员的扣除定额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