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已由《公告》统一规定。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现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