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商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阿坝州地方税务局 阿坝州财政局
二 ○ 一 ○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