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益阳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一)开发项目在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8%;
(二)开发项目在南县、大通湖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6%;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
(一)开发项目在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辖区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2%;
(二)开发项目在南县、大通湖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辖区内的应税所得率为10%;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的应税所得率为3%。
三、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适应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