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现作如下解读:
2018年2月,合肥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制定并发布《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该文在国地税合并后相关内容平移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面临形势的变化,该公告内容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与征管需求。基于此,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依据,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8号),统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