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4号)自2023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