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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2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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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管房税费征收问题的复函》(穗国房函〔1999〕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房管部门经管的住宅房屋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以及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和用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使用税的规定,不能同意减免你局经管住宅房屋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你局按照粤地税发〔1998〕258号粤地税发〔1999〕14号文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章缴纳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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