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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5-01-23
【字体: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3日


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件字号

 

发布时间

 

失效废止内容

 

1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4〕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1994年11月22日

 

全文

 

2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1996年4月11日

 

全文

 

3

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572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1年4月29日

 

全文

 

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2〕32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002年8月27日

 

全文

 

5

关于工矿区审批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4〕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4年9月22日

 

全文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007年3月22日

 

全文

 

7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7年6月14日

 

全文

 

8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民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皖地税〔200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007年6月26日

 

全文

 

9

关于安庆广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动物组织生产的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7〕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7年7月9日

 

全文

 

10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7年11月29日

 

全文

 

11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8年1月9日

 

第二条

 

12

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008年9月27日

 

第二条

 

13

关于调整货物和劳务税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填写方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09年11月23日

 

第一条、第二条

1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10年5月5日

 

全文

 

15

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意见征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2011年11月22日

 

第二章

 

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宣布继续执行

 

 

2015年7月28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附件1、附件2


1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5号

 

2018年8月13日

 

第一条第一项、

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段、

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段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条

 





 来源: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25/2/18/art_13773_64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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