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作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1-30
【字体:

注释: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附件下载.zip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