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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4)财会字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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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文)中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另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凡《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6各款中的“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是指:

(一)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与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与(二)相同。

(四)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按发票所列货物价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四、《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待处理在产品损失”、“产成品——待处理产成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六、企业接受投资转入或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七、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账户应作为外币账户,发生的有关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账户的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账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额计算。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格式:

1.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附账户的格式。

2.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如因采用外币记账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式明细账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三栏式明细账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账格式举例如下: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账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账: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

(3)转账后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进行比较,如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账的借方,转账后,“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将“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账的贷方,转账后“进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明细账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按规定上报。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各三级明细账中的人民币金额直接编制本表,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账本位币编制的报表折合成人民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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