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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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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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