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消费税二、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7-04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