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来,中央宣传部、中央外宣办先后发文对奥运期间新闻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对做好境外记者的采访接待工作、拟定热点敏感问题的答问口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舆情信息的监测和研判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中央有关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奥运期间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做好奥运会期间的税收新闻宣传工作,既是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的实际行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税收新闻宣传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做到要求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万无一失。
税务总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厅统一管理,各司局或个人遇到媒体采访事项,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宣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把握税收新闻宣传主动权
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要求二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多种公开渠道,积极宣传涉及奥运、抗震救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促进科技发展和鼓励自主创新等各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和标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做好境内外媒体的采访服务和接待工作。遇有媒体采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积极服务、专人专办、及时反应、回答准确,增强税收新闻宣传的实效性。
三、进一步健全税收新闻宣传管理机制
严把信息发布关。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登载的各类税收政策和管理文件,均经过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后登载。税务总局及下属单位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登载各类税收政策和管理文件,须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布之后方可登载。
做好对突发事件和应急事项的快速反应和处理。税务总局各司局新闻发布和应急事项部门负责人自7月21日起,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在紧急时形成高效的应急信息发布口径。
省级税务机关处理涉及对外新闻宣传事项时,可比照税务总局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