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天津市、山东省、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济南分行,南宁中心支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3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横向联网第三批上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上线单位
天津、山东、青岛、广西等4个省(区、市)国税系统,天津、青岛、广西等3个区(市)地税系统为2010年第三批新增上线单位。上述省(区、市)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上线,再全面扩大上线范围。
二、关于系统测试、上线时间安排
新增上线单位要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10月11日前,新增上线的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10年10月11日至11月21日,新增上线的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生产环境集成等工作。
(三)2010年11月22日,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
三、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接口软件上线问题
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上线地区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
(二)强化基础工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测试通过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及时跟踪反馈。各单位要做好上线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要加强对各自单位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