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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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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规定,2013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启用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交替使用的过渡期。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3年7月1日停止使用。未使用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封存销毁。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应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同时征管系统将增加扫描验证车辆完税信息二维条码的相关应用。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为:14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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