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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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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183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2.原申报表主表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税率栏次由单栏式调整为多栏式。

3.调整原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填写。

4.取消原申报表附3《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和附4《消费税扣税凭证明细表》。

(二)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附件3),作为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2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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