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办结时限为20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公布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服务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9号)附件2《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限时办结事项清单》中“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改为“20日”。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0日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发布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省局4号公告发布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出台,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政策发生了变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的审批”事项已调整为事后备案事项。为适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需要工作,特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补充规定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34号公告,4号公告附件《实行当场办结的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5项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减免税的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事项。为做好同34号公告的衔接,《公告》相应将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调整为:
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4年第34号);
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当场办结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二、征求意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