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在我省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涉外企业和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换证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经与省地税局协商,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原则上采取国、地税分别受理、分别办证的方式进行。
三、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只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内芯。
(二)对于新办税务登记和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则需要换发包括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在内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内芯和副本封皮由国家税务总局纳入集中采购统一招标印制,正本外框沿用原有的式样,纳税人可以选择到市场购买,也可以由各市国税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印制后提供。
(四)此次换证使用的各类税务登记表将作为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表格,原税收征管规程中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6)将废止。《税务登记表》及《扣缴税款登记表》等有关表格由各市自行组织印制。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一)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取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210号)的规定:
(1)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证或者因换证而领取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在内的成套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30元/套收取。
(2)纳税人更换不包括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在内的非成套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25元标准收取。
(3)纳税人办理换证或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只更换税务登记正、副本内芯的,按20元标准收取。
(失效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226号)中第三款规定:“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06〕143号)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4)国税机关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对2006年1月1日至换证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证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五、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章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机关的印章,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套印地市级国税局印章。
六、关于旧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
各地应将旧税务税务登记证集中收缴,由发证机关汇总后,编报清册,统一销毁。
七、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人开户时在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账号,手工填登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税务登记证丢失后,税务机关补发税务登记证时应在税务登记证件中加盖“补发”戳记。戳记的式样及制作,由地市级国税局确定。
八、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问题
(1)凡我省行政区域码变动的地区,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原来的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2)我省各开发区辖区内纳税人的识别号按照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3)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由15位身份证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的个体工商户,现身份证号码已变更为18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识别号仍保持不变。
(二)关于无证户管理的问题
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在本次换证时,需填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收取旧证后,不再发放新证。
(三)关于换证时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时应当出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其中: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1、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负责人)、合伙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合伙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税务登记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租赁协议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是否独立经济核算总机构的证明及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文件或证明资料;
(6)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及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九、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推进我省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确保我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按时换证,加强管理。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过程中,各级国税部门既要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保证换证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和经济普查资料以及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加强对纳税人的动态监控,定期开展工作巡查,强化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国税部门要建立税务登记证换发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税务登记证换发的时间进度、人员范围、发放范围、工作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及网站、报纸等媒体,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积极争取地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五)加强反馈,认真总结。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总局文件附件6)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二ОО六年八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