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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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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2020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修订。修订后的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附件。


按照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自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挂牌之日起,废止原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启用新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种类

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包括行政许可专用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收业务专用章。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及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挂牌之日起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样式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样式(纸质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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