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8-06-15
一、制定的背景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局总局为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先后出台了等一系列文件。
为贯彻落实总局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继续发布了有关行政许可的一系列规定。2018年6月,按照国务院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国、地税合并。合并后,为统一、明确行政许可的事项,废止之前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五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省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7项。二是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情况,提供代办转报服务。三是增加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渠道,明确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自行下载打印相关税务文书。四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简化了办理程序。五是明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是提供了完整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四、代办转报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一方面,为方便纳税人更好的办税。另一方面,也为明确“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非一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把申请资料直接交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