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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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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2020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修订。修订后的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注释: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现将我省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二、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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