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