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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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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2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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