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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18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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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分局:

为规范失控发票的管理,降低失控发票率,堵塞增值税管理上的漏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同时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失控发票范围登记失控发票;加强催报工作,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应纳入到非正常户管理。

二、要高度重视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的跟踪处理工作。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认证时、认证后失控发票,并及时转管理部门处理。

三、必须按时报送《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四、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市局的要求和规定传达到各相关科室和岗位人员。市局将对各局的失控发票率等指标进行定期通报。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失控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失控发票是指:

1、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

2、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非正常户是指: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级机关。


第二章  登记失控发票

第四条 失控发票的确认:

1、属于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的,由防伪税控发行岗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连同《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确认未开具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核。

2、属于非正常户的,由管理部门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并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核。

3、属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转交走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第五条 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必须在当月11日17:00前(含当日,纳税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全部采集完毕,不得滞后。

1、发票发售岗位指定一人,根据《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审批确认的失控发票代码号码,于确认失控发票的当天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同时在《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签名登记。

2、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位根据《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审批确认的失控发票代码号码,于确认失控发票的当天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同时在《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签名登记。

第六条 失控发票撤销。对错误确认并已上传的失控发票需撤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重大请求审批表》,经市局审核后向总局申请撤销。错误确认失控发票为金税工程工作考核中的重大过失及违规操作情形。


第三章  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处理

第七条 扣押认证时失控发票:

1、纳税人持抵扣联到税务机关认证时,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认证岗位扣留的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传递至“一窗式”复核岗位。

2、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打印网上认证认证时失控发票清单,于当日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

管理部门扣留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传递至“一窗式”复核岗位。

3、对认证时失控发票,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发现认证后失控发票当月的所属期做进项转出。在追回已抵扣税款后,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传递至“一窗式”复核岗位。

第八条 扣押认证后失控发票:

1、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人,每天在后台查询打印认证后失控发票清单,于当日转管理部门。管理部门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扣留的纳税人纸质发票原件后,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

2、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发现认证后失控发票当月的所属期做进项转出。在追回已抵扣税款后,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纸质发票原件、电子信息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传递至“一窗式”复核岗位。

第九条 对纳税人无法提供抵扣联原件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扣押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十六条,未按“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在做进项转出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第21栏处填写“认证时(后)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在申报时同时报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一窗式”复核岗位审核转交的《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与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于当日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协查岗位查处。

第十二条  协查岗位可将电子信息软盘通过内部生成导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认证系统转入属于失控发票”。具体按《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执行。收到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经协查确属于失控发票的,管理部门将协查结果归入纳税人档案中;属于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等,管理部门根据协查结果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通知书》,允许纳税人在发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抵扣通知书》当月的所属期做进项抵扣,并将抵扣联退回给企业。

第十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5日前,将前个月的认证时(后)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汇总,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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