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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校车免征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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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注释:文中税务机关名称及部分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切实做好校车车船税减免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六条、《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湘财税〔2017〕23号)等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即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免征车船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三、纳税人初次申报免征校车车船税,应向校车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二)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三)车辆产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

(四)校车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复印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免税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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