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餐饮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发布的。
二、本公告的基本内容,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所有销售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