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内蒙古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餐饮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03
【字体: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销售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3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