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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做好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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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我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已于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区试点运行,目前运行平稳顺畅。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于2015年10月1日在全区全面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面落实好“三证合一”政策措施

各级国税机关要站在服务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要认真组织国税干部深入学习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全面把握“三证合一”改革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职责,分解工作任务,要在办公室、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宣传、业务和技术工作,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思路,全面做好“三证合一”业务衔接

根据自治区和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工作。即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在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企业在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银行开户以及其他涉企相关手续时,只提供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过渡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完全实现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三、严格办理环节,全面规范“三证合一”工作流程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后,由受理人对企业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归档保管,各主管国税机关如需查验,可联系相应工商管理机构调取档案。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

自治区局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市级局或县(区)国税局;县(区)国税局确认分配有误的,要将其信息退回至市级局,由市级局重新进行分配;自治区局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国税局的,将其分配至市级局,由市级局向县(区)国税局进行分配。

税务登记岗按照规定流程在金税三期中进行登记时,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国税机关申报变更,国税机关及时更新金税三期系统中的企业信息。目前,对已分设国地税局地区的国税局暂不得将纯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税务登记范围。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发票专用章、资格认定等涉税事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统一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见附件2),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国税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加强技术保障,全面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按照“三证合一”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我区确立了省级信息共享交换模式,自治区局与自治区工商局建立信息共享通道,采用总局的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交换。按照工作任务分工,总局负责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外部信息交换平台等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自治区局负责系统的调试和对接。并对本地自行开发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介质申报、机打发票等特色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实现与税务总局统一推广系统的对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局将运用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与工商登记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平台交换并应用企业基础及信用信息。各市、县(区)国税局利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开展税收后续管理。要认真落实信息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信息系统运转顺畅。

五、优化纳税服务,全面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及时公布“三证合一”政策规定,运用报刊、网站、简报等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广大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改革的内容、意义,知晓“三证合一”改革带来的便利,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积极编制“三证合一”办税指南、纳税辅导小册子、办税流程图等宣传材料,并放置于登记机关服务大厅,或在税务机关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方便取用和学习。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让广大干部熟悉新设、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同时,选派素质高、业务精的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工作,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六、加强化组织领导督查考核,全面做好督查考核推行工作措施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成立由王豫青总审计师为组长,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证合一”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证合一”推行工作组织实施。区局办公室负责宣传报道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办税服务工作,征管科技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征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大力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开展工作督导。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督查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加强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区局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三)严格绩效考核。要落实“三证合一”改革的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局已将“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列为2015年第四季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内容通过绩效考核系统进行了设定和下发,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要求进行考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三证合一”改革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确保此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四)做好情况反馈。为了各地相互借鉴经验,共同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自治区局将编发《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动态(专辑)》,刊载各地改革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将改革动态报自治区局(征管科技处)。同时,自2015年10月起,每月底终了前,市级局要将“三证合一”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具体措施、取得成效、后续监控相关数据及工作中的困难、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区局(征管科技处)。各单位要在报送材料后加注联系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材料请上传至区局FTP//征管和科技处//三证合一推行工作目录下。

附件:

1.清税申报表

2.清税证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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