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明确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等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省税务系统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废止《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在原《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新的《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告发布的新《基准》仍按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划分为8个大项、55个小项。8个大项分别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违反税务检查类、违反发票管理类、违反纳税担保类和其他违法行为。以此分类为基础,细化设定55个小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在原《基准》基础上共修订完善了19项内容,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第(五)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一)项,“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一)、(二)、(六)、(九)项,“违反税务检查类”第(一)、(二)项,“违反发票管理类”第(二)、(三)、(四)项,“其他违法行为类”第(三)项。
三、公告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