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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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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四条规定失效,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精神,现就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缴纳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帐簿贴花问题。属于运输(含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铁路分局集中缴纳;其他营业帐簿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帐簿(含记载资金的帐簿)分别由独立经济核算的各施工企业自行贴花缴纳。(注:经神州财税网专家判断第一条“属于运输(含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铁路分局集中缴纳”现已废止)

二、鉴于省内各铁路分局目前亏损较为严重,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在三年内平均分次贴足印花。

三、上述单位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力、许可证照等凭证在书立时,由当事人双方贴花完税。

四、关于车船使用税问题(已废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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