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修改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内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二、第六条修改为:“每年1月15日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将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填写《新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随同当期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新疆区税务局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上,公示全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关信息。”
三、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新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