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疆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实行备案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对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2015年7月1日前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已经履行了相关备案、审批程序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内容在《通知》中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不再办理资格备案。
二、纳税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的书面声明材料,并对以下项目要逐项进行声明:
1.产品或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产品或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内包括该资源。
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修改为:“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取得了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内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未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罚款1万元以下的除外)。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由税务机关追缴已退还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每年1月20日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将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报送内容见附表。新疆税务局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新疆国税门户网站上,公示新疆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第六条修改为:“每年1月15日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将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填写《新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随同当期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新疆区税务局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新疆税务门户网站上,公示全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关信息。”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新疆国税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