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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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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将《公告》“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调整为“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纳入“其他行业”管理,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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