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司局国税外函〔1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贵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晋税计发〔1994〕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