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正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国税局业已以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国税流一函发〔1995〕3号《便函》,对国税发〔1995〕30号《通知》中的附表进行了修改,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关于修改后的附表有关报送事宜重新通知如下:
1、表格的印制。修改后的附表,经研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届时下发各地使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三张表格,由各地市自行印制,表格的格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
2、报表的报送。各地市在季度结束后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按照晋国税流二发〔1995〕3号通知执行,但对第一季度报表的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要进行补报,各地市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对第一季度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稽核检查,于五月底前,由各地市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局增值专用发票核查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