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所称(国税发〔1994〕67号)文,省局业已1994年4月18日晋税所发〔1994〕17号转发,补充规定在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