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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太原市供电局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资、供、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1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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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晋国税稽一字〔1995〕1号请示悉。关于太原市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供电、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太原市供电局就供电工程一次性向用户征收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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