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晋国税稽一字〔1995〕1号请示悉。关于太原市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供电、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太原市供电局就供电工程一次性向用户征收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