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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国税政发〔199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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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文《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局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晋国税征发〔1994〕8号文转发了国税发〔1994〕212号文件,同时要求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尽快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截止目前,只有少数单位将复议机构的设置情况上报省局。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在我省国税系统正常顺利地开展,确保新税制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已列入省局政策法规处职责范围,从文到之日起,有关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应按晋国税征发〔1994〕2号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0号通知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求,各地(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尽快设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机构的设置分两个层次。

1、工作机构――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五人以上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科(股、室)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2、办事机构――复议办公室。复议办公室是复议委员会的专职办事机构,需专门设置或与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在设置复议委员会的基础上,或单独设置复议办公室,或将工作明确固定在本局一个法制工作机构与之合署办公。

上述机构设置后,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报送他(市)国家税务局,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将本地(市)复议机构建立情况和人员名单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底前报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报送注意事项:复议委员会及复议办公室的组成人员要注明在本局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所确定的科、股、室(复议办公室单独设置的要注明)。

三、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所属各直属分局根据工作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不设置复议委员会,只设置复议办公室,受各级主管机关复议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处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机构人员组成报主管机关汇总。

四、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报送,根据国税函发〔199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精神,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附后),每半年报送一次。

报送时限:前半年各县(市、区)局于7月10日前报送地(市)、地(市)局于7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局;后半年各县(市、区)局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地(市)局,地(市)局于1月20日前报送省局。

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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