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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税〔2010〕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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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高新局、经济开发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省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第229号令颁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重要行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对宣传解释、政策执行、税源调查、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迅速做好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导、参加或举办培训班、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财税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实施细则及实施办法,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达到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科学、规范执法的目的。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这块宣传阵地,同时还应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的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增强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此外,在纳税服务方面要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纳税人纳税,为纳税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征税范围内耕地占用的情况,并加强征收管理工作;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系,做到信息沟通与共享,摸清本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源状况;要建立和完善耕地占用税税源数据库,通过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数据与有关管理部门掌握的数据的比对分析,进行纳税评估;通过实施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发现耕地占用税征管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管理水平。

四、关注收入动态,反馈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实施办法实行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征收情况,分析和发现执行中的问题,将收入进度和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条例、实施细则及实施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耕地占用税改革取得了新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征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沟通,确保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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