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30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9〕6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按照省局晋国税征发〔1999〕29号文件精神,按时将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情况上报省局。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