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在推行企业电子申报过程中,为解决纳税人取得的部分用于抵扣的普通发票没有确定统一的发票代码而造成电子申报抵扣信息无法录入的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以及晋税征发〔1994〕33号《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交通运输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9〕4号《关于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晋国税征发〔1999〕20号《关于更改普通发票代码的通知》精神,对有关发票统一编制10位代码如下:对纳税人接收的运费发票和外省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在进行电子申报录入时,前五位代码编为行政区划码(按照我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市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第六、七位编为年度码(按照开票日期所在年度编制),后三位代码按如下对应关系编制: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111
铁路货票――112
山西省汽车零担货运发票――113
山西省水路货物渡运发票――114
山西省水路货物运输发票――115
山西省公路货物运输发票――116
外省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117
外省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凭证)――118
外省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凭证)――119
请各地接通知后,及时告知纳税人在将接收的上述发票录入电子申报器时,按以上规则编制发票代码。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