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意见》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意见》(国税发〔1999〕15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和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精神为指针,以“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为总体要求,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利益为宗旨,使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税收工作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做到工作细、步子稳、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全省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必须在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税务代理管理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清理整顿真正落到实处。
(三)规范提高、促进发展原则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必须坚持规范提高、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促进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的对象、内容及重点
(一)清理整顿对象
山西省内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人员脱钩
(1)在税务代理机构内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收)从事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为解决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缺少业务骨干问题,以适应今后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4号文件精神,对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从事税务代理规定如下:
①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
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②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
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税务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由税务机关保留其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根据山西省物价局(〔1993〕晋价涉便17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年300元向税务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
③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月辞退费额:按本人每月基础、职务、工龄、保留工资四部分全额计算。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暂由原单位保管,待新的规定下发后按要求办理。
2、财务脱钩
(1)以1999年12月10日为基准日,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财务审计工作,原则上由本级税务机关指定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审计报告由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结果呈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县(市)税务机关负责在基准日后10日内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负责在12月31日前将清产核资结果上报省局。
(2)税务代理机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单位。
(3)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金是由税务机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
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国有资产界定后的处置
对代理机构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其中资金一律收回原投资单位。其余物产可租赁或出售给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其中对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可租赁,其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水平价格确定。出售其他物产应经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价格。租赁其他物产不得低于当地同类物产租赁平均价格。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物产价值。
(5)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形成的各种内部负债性基金处理办法职业风险基金。代理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并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执业风险责任。执业风险基金专款专用。
职工基金。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代理机构职工住房遗留问题。代理机构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应将职工住房基金结余上缴原投资单位。
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的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与改制前的税务代理机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6)对脱钩前在代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应提未提或少提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提标准予以补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其费用从代理机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销的代理机构,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在资产清算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原投资单位出资予以解决。
(7)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的处理
代理机构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与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密切相关,应为改制前代理机构的全体职工所有,每个职工享有事业发展基金的数额,可按照本人职务、职称、所龄、贡献大小等项内容划分比例。参与改制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不包括从社会上招聘的其他人员)对分割到本人的事业发展基金,其中50%享有出资权,50%留给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专款专用;回税务机关工作的原代理机构人员的事业发展基金全部上缴原投资单位;凡属社会招聘人员的事业发展基金,无论本人是否在改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工作,其事业发展基金全部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专款专用。
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新接纳的从业人员对原代理机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不享有出资权。
(8)对脱钩改制中撤销的税务代理机构,其国有资产和其他各项基金(除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外),全部上缴原投资单位。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分配办法由原税务代理机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9)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中,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提足各项基金后的余额,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收回原投资单位。
(10)各级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对内负债性各项基金,对错提的应予以纠正。
(11)税务机关在脱钩改制中从代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和实物属国家资产。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12)税务机关要与代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签定代理机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材料,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定的重要依据。
3、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转移,凡是违反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4、名称脱钩
(1)所有税务代理机构的名称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名,其名称中应一律加字号。
(2)税务代理机构不准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或撤掉。
(三)清理整顿重点
1、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务代理机构违背纳税人意愿进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税务代理机沟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晋价费字〔1998〕第65号)合理收费。凡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门;对虽然没有超标收费,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改正;对只收费不服务的代理机构要责令其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但不落实,要认真进行整改。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起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
4、严格检查和打击没有取得税务代理许可证而非法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对以税务代理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四、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审批税务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一)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申请报告按系统分别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送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并附下列材料:
1、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2、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一览表。(见附件二)
3、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等有关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脱钩期间暂不受理新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
(三)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五、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
(一)脱钩验收标准
1、留在代理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不再是原兴办或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由原单位暂时保管。
2、原兴办或挂靠单位不再是代理机构的所有者,不能以任何形式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能为代理机构指定或划分业务范围。
3、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再直接保留原行政区划的痕迹。
4、代理机构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分离。
(二)改制验收标准
1、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至少为2名;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至少1名。过渡期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有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可视同注册税务师。
2、发起人必须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年龄应不超过65周岁。在过渡期间,年龄65-70周岁的,如确实需要、又能胜任,通过民主推荐,由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后也可作为发起人。
3、出资人必须均为脱钩后代理机构参与改制的在职员工,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4、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材料应保证产权明晰,责任明确。
5、改制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应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六、清理整顿的方法与步骤
(一)清理整顿方法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分两步走。脱钩按国税、地税系统分别组织实施,改制由山西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具体承办部门:国税系统由各地市税务代理管理中心负责,地税系统由各地市咨询所负责,在12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报告和各税务代理机构清产核资结果,及脱钩改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按系统分别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和省地税局咨询中心,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税务总局呈报清理整顿报告。
(二)清理整顿步骤
1、部署动员(199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文件,进行思想动员,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做好清理整顿的各项准备工作。
2、清理整顿及机构脱钩(1999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
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具体指导下,各地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各方面的脱钩工作。
3、机构改制与审定(1999年12月11日至31日)
税务代理机构脱钩后进入改制阶段,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可采取分期审核验收,分批上报审定的办法进行。
七、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保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做到高度重视、态度端正、积极支持,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税务代理管理机构、人事、征管、财务、办公室、监审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1、清理整顿中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工作。2、清理整顿中清产核资的检查、审批等项具体工作。同时,要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密切协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积极支持,健康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关心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尽量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通过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理,以促使改制后的代理机构能够正常运行。同时,要积极为他们提供税收政策、法令、法规和税收信息,并通过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使其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其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联系电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0351--4046108
0351--4045131转740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0351--4052802
0351--4052111转61109
附件:
一、税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一览表(略)
三、脱钩改制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