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晋国税流发〔1999〕18号)同时废止。
各地要对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项目调整后对当地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报告于四月底前上报省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