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公司:
为了确保我省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晋国税征发〔2000〕10号及晋国税征便字第18号便函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石油总公司负责本公司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税控装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向由省国税局指定的代理商购买,有关费用的结算事宜由省国税局指定的代理商与省石油总公司统一结算,各地、市、县(市)国税局不再另行收费。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必须在省国税局的监督下、在各地“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组”的统一领导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支队的配合下,由省石油总公司负责组织安装,安装费由省石油总公司自负。
三、在安装过程中对各类机械,电脑加油机包括已购置预留接口的加油机,应统一安装由山西省国税局指定的税控装置产品;对拟淘汰需更新税控加油机的,必须使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许可证的郑州正星机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制造计量许可证编号:国制00000003;产品型号:
1、CS30J111,CS31J111,CS30D111,CS31D111;
2、CS30C111;
3、CS30J212,CS31J212,CS30D212,CS31D212,CS3OJ222,CS31H222,CS3OJ222,CS31D222,CS41J222,CS41D222,CS41J422,CS41D422)和沈阳新阳石油设备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制造计量许可证编号:国制00000002;产品型号:
1、TA一4160,TA一4160B,TA一4160IC,TA一4160QY,TA一3160,TA一3160D,TA一3160DD,TAu一3160B,TA一3160E,TA一3160IC,TA一3160QY;
2、TB一3260,TB一3260A,TB一3260B,TB一3260IC,TB一3260QY)。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安装时间要按照省国税局的部署与当地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同步进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安装技术不规范,致使税控初始化工作不能进行,需重新安装税控装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安装部门承担。
五、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必须按照晋国税征发〔2000〕10号规定的安装程序和方法进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税控装置安装结束检定合格后,再对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提出的《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申购登记表》签署意见。
六、省石油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安装税控装置后的售后服务工作。
在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是强化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因此安装工作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加油机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如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或因售后服务不规范,造成税款流失,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