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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3
【字体: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的征收管理普遍偏松,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为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1999年底前,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近接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办反映,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地税所发〔1999〕67号)下发后,有些政策不明确,各地执行时间不统一。为此,明确如下:

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其应缴税款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检查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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